《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 农业农村部2023年4月1日发布) :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的范围及对象 、补检合格标准 、补检程序 、补检结果处理和补检记录 。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补检 。
2.补检范围及对象
2.1 补检范围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其生皮 、原毛 、绒 、角 。
2.2 补检对象
动物检疫规程中规定的检疫对象 。
3.补检合格标准
3. 1 动物
3.1.1 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
3.1.2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提供的检疫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
3.1.3 临床检查健康 。
3.1.4 不符合
3.1.1 或者
3.1.2 规定条件的,货主应当于 7 日内提供本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
3.2 生皮 、原毛 、绒 、角
3.2.1 经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
3.2.2 按照规定进行消毒 。
3.2.3 需要实验室检测的,货主应当于 7 日内提供本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
4.补检程序
4.1 启动补检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农业农村部门的补检通知后,确定是否属于检疫范围,属于检疫范围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补检的,应当说明理由 。
4.2 查验畜禽标识及材料
4.2.1 动物
4.2.1.1 查验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是否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 。
4.2.1.2 按照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检疫申报单以外,其他检疫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 、符合要求 。
4.2.1.3 需要继续运输的,查验运输车辆 、承运单位( 个人) 及车辆驾驶员是否备案 。
4.2.1.4 不符合 3.1.1 或者 3.1.2 规定条件的,货主应当于 7
日内提供本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应当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
4.2. 2 生皮 、原毛 、绒 、角
4.2.2.1 查验动物产品消毒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
4.2.2.2 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
4.3 现场检查
4.3.1 动物 。 按照相关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 临床检查” 内容实施检查 。
4.3.2 动物产品 。 检查外观是否腐败变质 。
4.4 实验室疫病检测种类
4.4.1 动物
4.4.1.1 生猪:非洲猪瘟 。
4.4.1.2 反刍动物:口蹄疫 、小反刍兽疫 、布鲁氏菌病 。
4.4.1.3 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 。
4.4.1.4 马属动物:马传染性贫血 、马鼻疽 。
4.4.1.5 兔:兔出血症 。
4.4.1.6 犬 、猫以及水貂等非食用动物:狂犬病免疫抗体 。
4.4.1.7 蜜蜂:美洲蜜蜂幼虫腐臭病 、欧洲蜜蜂幼虫腐臭病 。
4.4.1.8 种用 、 乳用畜禽: 按 《 种 用 乳 用 家 畜 产 地 检 疫 规程》 、《 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要求实施检测 。
4.4.1.9 水产苗种:按照《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 、《 甲壳类产地检疫》 、《 贝类产地检疫规程》 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要求实施检测 。
4.4.2 生皮 、原毛 、绒:炭疽 。
5.补检结果处理
5.1 补检合格
5.1.1 动物
补检合格,且运输车辆 、承运单位( 个人) 及车辆驾驶员备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运输车辆 、承运单位( 个人) 及车辆驾驶员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5.1.2 生皮 、原毛 、绒 、角
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5. 2 补检不合格
5.2.1 动物
补检不合格,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相关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规定处理 。
5.2.2 生皮 、原毛 、绒 、角
补检不合格,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监督货主对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
6.补检记录
6.1 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补检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补检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货主姓名 、检疫时间 、检疫地点 、种类 、数量及用途 、检疫处理 、检疫证明编号等 。
6.2 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
6.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
信息来源 :农业农村部
湖南新一代动物疫苗研究院点评 :
一 、什么是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 ?
补检是指对未经检疫进入流通领域的动物 、动物产品的检疫 ,实施补检是为了及时发现患病动物 ,防止疫情扩散和病害产品进入市场 。
补检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种补救路径 。该制度设计初衷是最大程度的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并努力降低其带来的动物防疫风险 。
但补检制度的法律逻辑性及其在符合检疫工作实际的情况下 ,是否最大限度的运用了兽医学方法 、合理排除了法定检疫对象从而实现动物防疫法的立法目的 ?这需要实践努力与坚守 !
二 、关于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的法律规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 :
(一)动物种类 、动物产品名称 、畜禽标识号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的 ;
(二)动物 、动物产品数量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部分的 ;
(三)使用转让的动物检疫证明的 。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动物产品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不具备补检条件的 ,予以收缴销毁 ;具备补检条件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 。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 、肉 、脏器 、脂 、血液 、精液 、卵 、胚胎 、骨 、蹄 、头 、筋 、种蛋等动物产品 ,不予补检 ,予以收缴销毁。
第四十四条 补检的动物具备下列条件的 ,补检合格 ,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一)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
(二)检疫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齐全 、符合要求 ;
(三)临床检查健康 ;
(四)不符合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 ,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检测结果合格 。
3 、关于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案例
曲阜市农业农村局查处何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2023年3月28日 ,曲阜市农业农村局在曲阜市石门山镇例行检查时发现 ,当事人何XX在没有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前提下 ,将本场饲养的3头生猪销售给收购商 。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 ,改正违法行为 ,同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当事人经营的生猪实施检疫 ,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 ,采取了放行处理 。并按程序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生猪活动立案进行了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以及《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曲阜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计1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本案系经营销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经典案例 ,是基层农业执法机关接触和处理处罚比较多的案件 。
当事人经营的动物能否经补检合格 ,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处罚所依据法规条款的前提条件 。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动物具备补检条件 ,能够经检疫合格 ,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执法人员应对经补检合格的动物放行处理 ,同时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所依据处罚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依法对违法当事人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动物不具备补检条件 ,那就必须依法对当事人违法经营销售的动物予以收缴并处理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另外 ,与当事人违法经营数量相同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认定 ,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一项重要前提条件 ,执法人员应该通过市场询价或由物价部门认定等方式确认后 ,做好得到当事人的确认 。否则 ,当事人如果对于自己经营数量相同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不认可 ,对行政处罚的后续执行可能会造成很大被动 。
参考资料 :关于公布2023年上半年畜牧兽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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